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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减少环境污染,营造良好生产、生活环境,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山西省2017—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和灵丘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,经研究,决定从2018年12月20日起,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燃区域:北至平型关大街含火车站片区,南至天神线(原南环路),东至天走线,西至铁路桥。
二、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、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、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、环境保护、民政、教育、供销、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。武灵镇政府、村委会和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。
三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。环境保护、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。如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人民政府批准。
四、违反本通告规定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,依法给予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
灵丘县人民政府
2018年12月20日